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重庆顺博铝合金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重庆顺博铝合金有限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00万股,于2020年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一)中文全称: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文简称:顺博合金
(三)英文全称:Chongqing Shunbo Aluminum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草街拓展园区
邮政编码:40151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9,436,836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生产经营,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铝合金锭,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批发、零售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建材,工业硅;货物进出口;废旧金属回收,普通货运(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35名,发起人以各自持有的重庆顺博铝合金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股份数量(万股) 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王增潮 7356.2 33.14% 净资产 2013.6.4
2 王真见 7051.2 31.76% 净资产 2013.6.4
3 王 启 1844.6 8.31% 净资产 2013.6.4
4 杜福昌 1844.6 8.31% 净资产 2013.6.4
5 陈 飞 763.5 3.44% 净资产 2013.6.4
6 夏跃云 634.84 2.86% 净资产 2013.6.4
7 包中生 600 2.70% 净资产 2013.6.4
8 朱昌补 454.8 2.05% 净资产 2013.6.4
9 朱胜德 340.2 1.53% 净资产 2013.6.4
10 刘甍 234 1.05% 净资产 2013.6.4
11 朱关良 226.8 1.02% 净资产 2013.6.4
12 吴德法 164 0.74% 净资产 2013.6.4
13 王冬贞 117.6 0.53% 净资产 2013.6.4
14 王静波 100 0.45% 净资产 2013.6.4
15 王金龙 100 0.45% 净资产 2013.6.4
16 吴飞跃 49.08 0.22% 净资产 2013.6.4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股份数量(万股) 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7 黄跃章 49.08 0.22% 净资产 2013.6.4
18 陈 汉 40.675 0.18% 净资产 2013.6.4
19 陈计邓 36.81 0.17% 净资产 2013.6.4
20 喻 洁 26.135 0.12% 净资产 2013.6.4
21 张华桦 26 0.12% 净资产 2013.6.4
22 张建英 21.135 0.09% 净资产 2013.6.4
23 孙世勇 20 0.09% 净资产 2013.6.4
24 王 珲 20 0.09% 净资产 2013.6.4
25 乔 伟 17.27 0.08% 净资产 2013.6.4
26 金正洁 15 0.07% 净资产 2013.6.4
27 吴江华 8 0.04% 净资产 2013.6.4
28 蒋秀林 6.135 0.03% 净资产 2013.6.4
29 杨廷文 6.135 0.03% 净资产 2013.6.4
30 冷安全 6.135 0.03% 净资产 2013.6.4
31 刘大华 5 0.02% 净资产 2013.6.4
32 喻畅 5 0.02% 净资产 2013.6.4
33 孙燕 5 0.02% 净资产 2013.6.4
34 罗声碧 3.07 0.01% 净资产 2013.6.4
35 罗乐 2 0.01% 净资产 2013.6.4
合计 22,200 100.00%
上述出资已全部到位。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69,436,836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