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920 证券简称:德赛西威 公告编号:202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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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大鹏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23 日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23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6、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泰北路 6 号德赛西威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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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87 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58,564,6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121%。其中: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5,546,8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585%。
(2)网络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48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3,017,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36%。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 48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7,051,6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805%。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8,504,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3%;反对 47,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弃权 12,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6,991,6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8%;反对 47,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1%;弃权 12,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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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1%。
2. 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7,747,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0%;反对 809,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8%;弃权 7,8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6,234,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70%;反对 809,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3%;弃权 7,8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7,749,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5%;反对 808,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3%;弃权 7,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6,236,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03%;反对 808,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3%;弃权 7,63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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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