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920 证券简称:德赛西威 公告编号:2021-037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修订,并结合公司业务需要,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 公司住所: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
第五条 公司住所: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 五路西 103 号。
1 103 号。 公司经营场所:惠州市惠南高新科技产业
邮政编码:516006。 园惠泰北路 6 号
邮政编码:516006。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惠州市德赛工业发
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惠
州市威永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
州市威永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
州市威永昌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
州市威永盛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惠州市德赛
州市恒永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惠州市德赛西 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
威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惠州市德赛西 有限公司、惠州市威永德投资咨询合伙企
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各自以其在惠州市 业(有限合伙 )、惠州市威永杰投资咨询
德赛西威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所享有的权益出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威永昌投
其出资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惠州市威
出具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48280001 永盛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惠
2 号)验证。 州市恒永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惠州市
公司目前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表所列 德赛西威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
示: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时,各自以其在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
单位:万股 有限公司所享有的权益出资,其出资业经
股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占股份 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48280001
序 份 股份数 总数的 号)验证。
号 类 量 比例
型
1 限 45,000 81.82%
售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流
通
股
无
限
2 售 10,000 18.18%
流
通
股
合计 55,000 100%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 三 )将 股 份 用 于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励;
本公司的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份的;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五 )将 股 份 用 于 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六 )上 市 公 司 为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益所必需。
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公司收购 本 公 司 股 份 ,可 以 通 过 公 开
列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3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 公 司 股 份 的 ,应 当 通 过 公 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原因收购本公 司 股 份 的 ,可 以 依 照 本 章 程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的规定或者股 东 大 会 的 授 权 ,经 三 分 之 二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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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内不得转让。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4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 司 股 份 ;在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