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 新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由东莞市铭普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由东莞市铭普实业有限公司
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东莞市工商行 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东莞市市场监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1900677058765M。 91441900677058765M。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责任。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持股计划;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决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提出请求。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行召集和主持。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有关证明材料。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及表决程序。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算;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