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为有限责任公司,经原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整体变更为股份 公司原为有限责任公司,经原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有限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发起设立 限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发起设立的方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股 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6109X8。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第八条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删除。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的授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股
年内不得转让。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