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分
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蔡福春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蔡福春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5)。
(四)2022 年 5 月 7 日至 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
录。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五)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蔡福春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六)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向公司
董事、总经理蔡福春先生共计授予 54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36 元/
股。
四、本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2 年 5 月 24 日。
(二)授予价格:6.36 元/股。
(三)授予数量:540.00 万股。
(四)股票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五)股份性质:股权激励限售股。
(六)授予人数:1 人。具体分配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量的比例 占总股本的比例
(万股) (%) (%)
1 蔡福春 董事、总经理 540.00 100.00 3.00
(七)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全部解除 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八)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 股等情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质押、
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则因前述原因获 得的权益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之外,各解除限售期内,当期可解除限售但未申请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九)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4 年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年-2023年两年的累计净利 2022年-2023年两年的累计
润不低于7,000万元 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2年-2024年三年的累计净利 2022年-2024年三年的累计
润不低于18,000万元 净利润不低于16,000万元
考核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A≥Am 100%
An≤A<Am 70%
A<An 0%
注 1: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不设触发值(An)考核,仅设目标值(Am)考核,满足目标值(Am) 的,当期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否则,当期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0%。 注 2: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 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注 3: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十)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确保考核的连贯性、稳定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 司)现行的有关制度执行。
各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 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可 解除限售比例,对应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五、本次授予事项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为基准日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激励成本=授予日公司股票市价-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公司已确定 2022 年 5 月 24 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共计 540.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6.36 元/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2.20 元/股,预计确认激励成本为 3,153.60 万元,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依据解除限售安排分期摊销,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激励总成本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3,153.60 1,073.10 1,287.72 617.58 175.20
注 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的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 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