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申购
私募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拟投资标的:恒邦守正出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2、拟投资金额:10,000 万元人民币
3、基金备案情况:已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
成备案,备案编码:SQC286。
4、特别风险提示: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存在资金损失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信用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基金的维持运作机制以及相应失效风险、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的风险、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的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的风险、税收风险以及其他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进行投资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拟对外投资基本情况概述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使用的前提下,计划使用闲置自有资金10,000 万元申购恒邦守正出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并拟与深圳市恒邦兆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兆丰”或“基金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基金托管人”)共同签署《恒邦守正出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合同”)
及《恒邦守正出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合同补充协议之一》(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补充协议”)。本基金风险等级为 R4,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 C4 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本次投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二、拟合作各方介绍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深圳市恒邦兆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 年 04 月 26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康欣社区北环大道 7001 号开元大厦 27
楼 2711 号
法定代表人:马长海
管理人登记编码:P1033882
控股股东:深圳市余前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实际控制人:祝赫良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无。
恒邦兆丰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
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0 年 5 月 19 日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外包业务备案编号:A0001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福建省财政厅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兴业证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三、基金合同主要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恒邦守正出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产品类型:混合类
3、基金的运作方式:开放式
4、基金规模:10,000 万元
5、存续期限: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自基金成立起 10 年。基金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提前告知全部持有人及托管人后,提前终止基金。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财产收益;(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5)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6)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7)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2)接受合格
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承诺书》;(3)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6)按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7)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9)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10)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让
1、申购和赎回的时间:基金自成立之日起每个交易日开放申购和赎回,若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股票(依市值合计)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50%,则下一交易日暂停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价格及程序:
(1)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按照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向份额登记机构提交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基金份额。
(2)“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价格、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3、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0%。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
4、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约定比例 RJ 时(RJ=30%),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如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构成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采取全额赎回或者对部分赎回款项延期划付。
(3)巨额赎回延迟支付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选择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的转让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适用法律、法规或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转让,并应遵守业务办理机构和交易场所的各项规定。
(四)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2)代表基金份额 20%以上(含 2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20%以上(含 2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基金管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可设立和更换基金份额持有人日常机构。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日常机构可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4)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按照合同约定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部分或全部职责;(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五)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树立稳健理性的投资风格,逐步优化行业投资策略以及稳健的交易盈利模式。
2、投资范围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科创板)、新股申购(含科创板)、交易所债券、银行间债券、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LOF 申赎、金融期货、商品期货、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即本基金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场内期权、港股通、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存托凭证、以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或期货公司专门风险管理子公司为交易对手的收益互换或场外期权、货币市场基金、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集合现金理财产品)、场内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权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股份及其增发的股份等。
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登记)发行的证券投资类金融产品(含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期货公司及期货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含本条所述各类金融产品依据其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划分的各类子份额,如优先级、中间级、劣后级或虽称谓不同但性质类似的各类子基金份额)。
3、风险特征:本基金风险等级为 R4,风险特征为较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