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办法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信息申报 ...... 3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 5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 5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 7
第六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 10
第七章 其他规定 ...... 13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14
第九章 附 则 ...... 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 “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中深登记”)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深登记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深登记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
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深登记申请解
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的,应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参照本条
规定履行义务。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
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一节 在任期间限制买卖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
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公司上市满一年以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深登记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深登记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账户内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变更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深登记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深登记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节 离任之后限制买卖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