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8 证券简称:道恩股份 公告编号:2025-110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202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的议案》;2022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
询结果,自 2022 年 12 月 9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2 日,已行权 1,063,050 股,股本增加
1,063,050 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结果,自 2022 年 12 月 9 日至
2025 年 5 月 12 日,转股数量为 30,378,490 股,股本增加 30,378,490 股。
综上所述,公司股本由 446,956,862 股变更为 478,398,402 股,注册资本由
446,956,862 元变更为 478,398,402 元,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二、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将章程中的“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并删除了监事和监事会的相关内容,因新增、删减或排列条款导致的序号变动,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将按实际情况顺延或递减。除此以外,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2023 年 10 月) 公司章程(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参照《上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定,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制定本章程。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制订本章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4,695.6862 万元。 47,839.8402 万元。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票,以人民币
面值。 标明面值。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4,695.6862 万
47,839.8402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均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供任何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节 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