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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森美: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1

富森美: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18          证券简称:富森美      公告编号:2023-052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3 年 11 月 14 日,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盛毅先生、罗宏先生因任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家数超过限制,申请辞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倪得兵先生和刘宝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11 月 15 日在《证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2023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倪得兵先生和刘宝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的议案》,选举独立董事倪得兵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和战略委员会职务,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选举独立董事刘宝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担任董事会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委员任职不变。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对罗宏先生和盛毅先生在任职期间的辛勤付出以及为公司董事会工作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刘宝华先生简历

  刘宝华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7 年 10 月出生,博士
学历,2016 年 7 月至 2019 年 9 月,任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2019 年
9 月至 2021 年 9 月,任四川大学商学院特聘副研究员,2021 年 9 月至今,任四
川大学商学院会计学副教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宝华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情形,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倪得兵先生简历

  倪得兵,男,1973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
生。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7 月,任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助教;2002 年
8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7 月,任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2010 年 12 月至今,任电子科
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2011 年 8 月至今,任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2018 年 7 月至今,任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倪得兵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情形,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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