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8 证券简称:富森美 公告编号:2025-027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除董事长刘兵先生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5 年 8 月 27 日,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
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前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公司的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 章程。
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第八条 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执行公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司事务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缺位期间,由公司董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事会指定人员暂时代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起诉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新增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额。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市公司股票。 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4,845.894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额 1 元。 74,845.894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赠与、垫资、
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外。
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二以上通过。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一)公开发行股份; 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 规定的其他方式。
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
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
股东会表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
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公司发行新股增资注册资本时,
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可以参加对新增股份
的认购,但非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具有优
先认购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