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达 1%暨回购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8.00 元/股。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2025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15)。
因公司实施 2025 年中期权益分派,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8.00 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
民币 17.90 元/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实施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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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10月30日,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已达到总股本的1%。
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
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1、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
竞价方式回购股份 433,600 股,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8 日、2025 年 6 月 4 日、2025 年 7 月 2 日、2025 年 8 月 2 日、
2025 年 9 月 2 日、2025 年 10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
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4,019,9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547%,最高成交价为 14.28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1.10 元/股,已使用资金总额为 50,731,020.48 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回购金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的回购金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金额上限,已按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二、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回购方式等符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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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份回购实际执行情况,除因公司实施 2025 年中期权益分派、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8.00 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17.90 元/股外,其余情况均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回购金额已超过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三、回购方案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结合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份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公司内部自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回购股份达 1%暨回购完成公告前一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五、回购股份实施合规性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及资金来源等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和回购报告书的内容与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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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 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回购股份数量为 4,019,981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15%。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回购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减(+,-)(股) 数量 比例
(股) (%) (股)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8,126,820.00 8.08 - 28,126,820.00 8.08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20,010,093.00 91.92 - 320,010,093.00 91.92
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0 0.00 +4,019,981 4,019,981 1.15
三、总股本 348,136,913.00 100.00% - 348,136,913.00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初步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情况为准。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回购的 4,019,981 股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根据公司回购方案,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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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如未能在回购实施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已回购的股份用于前述用途的,未使用部分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若公司后续拟注销相应回购股份,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作出安排,届时将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