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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26

 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9 月 28 日披露的《山东赫达第三期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2024 年 9 月 29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内部公示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

  2024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披露《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0 月 11 日披露的《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公告编号:2024-071)。

  (三)2024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0 月 19 日披露的《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四)2024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与《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0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
《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五)2024 年 10 月 19 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过程中,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亦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0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73)。

  (六)2024 年 11 月 27 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有关规则的规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6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430,000 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6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6,430,000 份。公司已完成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1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84)及《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

  (七)2025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与《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9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1)、《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二、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一)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说明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发布《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分红派息
实施公告》:以截至公告日的公司总股本 348,136,854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2025 年 9 月 11 日发
布《关于 2025 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以截至公告日的公司总股本 348,136,913 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司已回购股份 1,777,102 股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后的总股本 346,359,81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上述权益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基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将针对上述权益分配实施情况,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P0-V=6.66-0.15-0.10=6.41 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综上,公司将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由 6.66 元/股调整为 6.41 元/股,并以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6.41
元/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347,906,913
 股。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增减(+,-)    数量      比例
                            (股)    (%)    (股)      (股)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  28,126,820.00      8.08    -230,000.00    27,896,820.00      8.02
通股

    高管锁定股            21,696,820.00      6.23        0.00      21,696,820.00      6.24

    股权激励限售股        6,430,000.00      1.85    -230,000.00    6,200,000.00      1.78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20,010,093.00    91.92        0.00      320,010,093.00    91.98

三、总股本                  348,136,913.00    100.00    -230,000.00    347,906,913.00    100.00

    注:以上股本结构实际变动结果以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完成后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对公司影响

    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 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符合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导致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23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履行后续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