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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93 深市 罗欣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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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欣药业: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17


证券代码:002793          股票简称:罗欣药业        公告编号:2025-055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振腾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16日(星期三)下午2: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255弄4号前滩世贸中心一期A栋7层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年7月1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7月16日下午3: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352
人,代表股份363,702,02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2611%(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87,588,486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7,808,358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18,219,503股,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61,560,625股)。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41,645,18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632%。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49人,代表股份122,056,83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79%。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44人,代表股份8,972,92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5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3,33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0%;
反对 268,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8%;弃权 98,76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8,605,6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64%;反对 268,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30%;弃权 98,7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06%。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左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3,332,2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3%;
反对 270,6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4%;弃权 99,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杨振华律师、宋婷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