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改条款对比表
序号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积极履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公司 行社会责任,在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1 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动准则。 的基础上,为股东创造稳定回报,为员
工提供发展平台,为社会贡献企业价值。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2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3 值人民币 1 元。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4 董事的报酬事项; ......
......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除本章程特别约定外,上述股东会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或本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章程特别约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公告:
5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二)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是否合法有效;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是否合法有效;
(四)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如该次股东会存在股东会通知后其他股
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
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
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五)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
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
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是否当选;该次股东会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六)存在本章程第八十三条第四
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
不计入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
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
确意见;
(七)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6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
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
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并披露。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7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
记日的股东名册。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容: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等个人情况; 容: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 等个人情况;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8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公司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累积投票制度。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