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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电子: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5

先锋电子: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67        证券简称:先锋电子      公告编号:2020-356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电子”或“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347),公司因聘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尚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持续督导工作由浙商证券承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71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00.00股新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8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1,750,000.00元(含发行费用)(大写:叁亿柒仟壹佰柒拾伍万元整),扣除从募集资金中已直接扣减的承销费和保荐费人民币35,300,000.00元后,实际汇入公司银行账户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36,450,000.00元(大写:叁亿叁仟陆佰肆拾伍万元整)。上述款项已于2015年6月8日到位。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7,931,8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8,518,2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中审亚太验字〔2015〕020069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内容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与各银行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

  (一)监管协议签署主体

 序号          专户账号            甲方          乙方            丙方

  1        3301040160002933375      杭州先锋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2        3301040160002933391      电子技术    公司滨江支行    浙商证券股
  3        8110801012500025486      股份有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
  4        8110801012300025485        公司    公司杭州玉泉支行

  (二)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泽南、王道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1、本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杭州玉泉支行)、浙商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本公司、开户银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浙商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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