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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塘乳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4-12-04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沙河燕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2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燕塘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注:前述6个月期末指2015年6月2日)
    公司股东粤垦投资、湛江农垦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黄宣、谢立民、冯立科、吴乘云、刘世坤、张汉明、吴树荣同时承诺:除前述12个月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之日发行人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注:前述6个月期末指2015年6月2日)
    公司股东同意在违背该项承诺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其他根据届时的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当事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3)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1)本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本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件,并且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公司实施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且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4%: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本公司控股股东燕塘投资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四)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件,在本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该等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5%,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本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