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6
第五章 党的组织 ...... 20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 21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则 ...... 43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北京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669102172T。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4,181.25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 2,525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1,656.25 万股,并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BEIJING KINGEE CULTURE DEVELOP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131 号院 1 号楼 2 层 235 号,邮政编码
10014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5,937.8615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
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不断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持续提高企业研发、创意、
设计及销售能力,发掘和传承优秀的中国文化,满足市场需求,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打造中国一流的文化创意企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服务;文艺表演;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金银制品、珠宝、钟表、邮品、钱币(退出流通领域的)、纪念品、纸制品、工艺品、文化用品、橡胶制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日用品、陶瓷制品、皮革制品、塑料制品、玩具、电子产品、箱包、音响设备、化妆品、收藏品(不含文物);销售文物。(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文物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北京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股
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占总股本的比例、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如下:
序 发起人姓名或名 公司设立时认购的 占公司设立时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号 称 股份数(万股) 总股本的比例
1 上海碧空龙翔投 5800 40.85%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资管理有限公司
2 双良集团有限公 224.72 1.58%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司
3 东莞市美钻廊珠 337.08 2.37%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宝有限公司
4 深圳市创新投资 379.91 2.68%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集团有限公司
5 无锡红土创业投 379.91 2.68%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资有限公司
南通红土创新资
6 本创业投资有限 253.28 1.78%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公司
深圳市福田创新
7 资本创业投资有 253.28 1.78%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限公司
8 钟葱 3400 23.94%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9 孙戈 400 2.82%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10 黄晋晋 200 1.41%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11 陈昱 449.44 3.17%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12 隋启海 424.72 2.99%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13 刘娜 288.10 2.03%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14 谢文庆 151.97 1.07%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15 周云侠 189.96 1.34%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16 赵智杰 658.81 4.64%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17 周燕华 395.38 2.78%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18 梁红梅 13.44 0.09%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合 14200 100%
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659,378,61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659,378,615 股,无其他类别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