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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旅游:关于业绩补偿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3

三峡旅游:关于业绩补偿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三峡旅游        公告编号:2024-001
    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3. 涉案的金额:业绩承诺方按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应补偿三峡旅游股份 7,260,655 股,应返还现金分红 790,130.10 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律师费。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
不利影响。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暂时不可预计。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6 月,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三峡旅游”)以宜昌道行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行文旅”)及裴道兵未履行协议约定的股份补偿和现金分红返还义务为由,向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伍家区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
鄂 0503 民初 1794 号)。2022 年 7 月,公司收到伍家区法院发来的
《民事反诉状》《传票》相关法律文书,上述案件被告裴道兵针对公司提出的要求其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相关诉讼提起反诉。2023年4 月,公司收到伍家区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道行文旅及裴道兵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 40%进行补偿。因不
服伍家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及裴道兵均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向宜昌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关于业绩补偿事项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业绩补偿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等相关内容详见2022
年 6 月 13 日、2022 年 7 月 27 日、2023 年 4 月 21 日、2023 年 5 月 6
日、2023 年 5 月 1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1、2022-062、2023-021、2023-039、2023-043)。

  二、业绩补偿所涉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3)鄂 05 民终 1757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22)鄂 0503 民初 1794
号民事判决;

    (二)裴道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付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3,557,721 股,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1 元的价格回购,并于取得该股份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注销,裴道兵应当协助办理股票过户转移登记手续;
    (三)裴道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分红收益 387,163.75 元,并以 387,163.75 元为基数,
自 2022 年 6 月 7 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四)宜昌道行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付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3,702,934 股,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1 元的价格回购,并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注销,宜昌道行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协助办理股票过户转移登记手续;

    (五)宜昌道行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分红收益 402,966.35 元,并以
402,966.35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6 月 7 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六)驳回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七)驳回裴道兵的反诉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78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9,078 元,由裴道兵负担 19,148 元,宜昌道行文旅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9,930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79.50 元,由裴道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87,157.08 元,由宜昌道行文旅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34,759 元,裴道兵负担 52,398.08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已在定期报告诉讼事项章节中具体披露公司当期及往期涉及的诉讼及应诉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涉诉的案件已取得二审判决,处于法院判决的履行期限内,后续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次案件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 2022 年度审计报告中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一审判决结果,对道行文旅未完成 2021 年年度业绩目标应补偿公司股份进行了会计处理。公司后续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本次二审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案文件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鄂 05 民终
1757 号。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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