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5-086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3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同时,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对公司治理结构进
行调整,公司同意不再设置监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审计委员会,
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原监事会主
席、监事在第六届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步废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便于公司投资者理解《公司章程》修订情况,现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
前后对比情况列示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为维护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在浙江省市场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在浙江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号:91330000255072786B。 信用代码:91330000255072786B。
公司住所:永康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 1 号 公司住所:浙江省永康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
第五条 邮政编码:321300 1 号
邮政编码:321300
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作为代表
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表人追偿。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第十条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本章程所称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一 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同)、副经理(本公司 公司的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同)、副经理(本
条 称副总裁,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 公司称副总裁,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公司称首席财务官,下同)。 人(本公司称首席财务官,下同)。
第十七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条 股面值一元。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第二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一条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六条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