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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佳华: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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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21-49 号
债券代码:128097          债券简称:奥佳转债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佳华”)
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
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邹剑寒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2019 年 4 月至 12 月,奥佳华合计 6,150 万元
在建工程款项最终流向奥佳华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厦门永年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年达”),上述情形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6,150 万元,奥佳华未按规定披露前述事项。截至目前,上述款项已全部退回公司。

  2、关联交易未审议披露。2018 年以来,奥佳华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永年达、奥途健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厦门协动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发生多笔关联交易,但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邹剑寒、李五令作为奥佳华控股股东,且邹剑寒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五令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对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苏卫标作为奥佳华财务总监,对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巧巧作为奥佳华董事会秘书,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规范关联交易,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并反思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充分吸取教训,将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规范关联交易,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将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厦门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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