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
(2025 年 11 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管理需要,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 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 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表述进行统一修订。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调整条款序号、段落顺序等对内容表述不造成实质影响的修订,未列入修订对照表中。修订对照表如下:
《公司章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部集中托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管。
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616,739.9389
616,739.9389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
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
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
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
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务。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
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二)公司不得对公司章程中前款规定做任
何修改。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