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在本次会议之前,公司向我们提供了本次会议的相关文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和任职资格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方面均能胜任公司审计工作,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的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同意公司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汪祥耀
倪建林
高 强
2021 年 10 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