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25-031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拟制定、修订部分配套的公司治理制度。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继续对公司财务情况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监事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各位监事在任期间对公司治理及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调整情况,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对比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
经理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条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律约束力的文件。 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程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
值人民币 1 元。 币 1 元。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798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798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构为:普通股 127980.0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通股 127980.0 万股,无其他类别股份。
份。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助。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准的其他方式。 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
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
及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第二十八条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