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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48 深市 金新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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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新农: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猪场租赁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8


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18-094

债券代码:128036        债券简称:金农转债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猪场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履约不存在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2.合同对本公司本年度业绩无重大影响。

    一、合同签署情况概述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猪场租赁合同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天种畜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天种”)旗下部分猪场应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政规[2017]49号文件《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猪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及武汉市农业委员会武农牧[2018]4号《市农委关于印发〈武汉市生猪产业绿色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会议精神,拟对在限养区内的猪场进行提档升级改造之要求。为保证升级改造项目能顺利实施,同时确保生物性资产的安全性以及不减少现有存栏规模的情况下,保证武汉天种的生产正常经营活动,武汉天种于2018年6月27日与武汉市新星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畜牧”或“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新星畜牧在武汉市蔡甸区洪林路5号合法拥有的猪场F4区,租期2.5年,租金430万元每年。

    本次租赁情况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租赁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武汉市新星畜牧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728289206C

    3、住所:蔡甸区蔡甸街姚家山广场花城2-1-802

    4、法定代表人:朱元齐

    5、注册资本:3,000万元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成立日期:2001年6月25日

    8、经营范围:畜禽养殖、销售;种畜种禽生产、经营(按许可范围,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畜牧工程及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技术服务;无公害农作物种植、销售;有机复合肥生产、销售。

    9、关联关系:新星畜牧与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关系。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新星畜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

    3、新星畜牧为猪场有权出租方,具备履约能力。

  三、《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

    1、租赁物:经协商一致,新星畜牧将其在武汉市蔡甸区洪林路5号合法拥有的猪场F4区出租给武汉天种,具体包括座落武汉市蔡甸区洪林路5号武汉市新星畜牧有限公司F4区(2800头母猪全部生产线)全部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猪舍、新办公楼、员工宿舍楼、环保设施、氧化塘)、全套生产设备及附属设施等资产,不包括土地,土地在租赁期内武汉天种免费使用。

    2、租赁期限:本次租赁期限为2.5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3、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期内年租金为人民币430万元(含税),2.5年总租金为1,075万元,租赁期内出租方不得提高租金。租金分期支付,合同生效后
1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430万元,新星畜牧按照武汉天种要求完成《设施设备完善清单》所有的事项并经武汉天种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租金人民币430万元,剩余款项于2020年7月1日前10个工作日内支付。

    4、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新星畜牧出租的猪场应合法合规、手续齐全,承诺并保证,其对F4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享有合法的收益权及处分权,F4区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应保证租赁物移交时的安全、完整,符合合同使用要求。若租场在武汉天种租用及生产经营期间因资产权属或合法合规性问题,造成武汉天种损失的,该损失全部由新星畜牧承担,在交付使用前,出租方应在租赁场围墙边安装中转料塔(不少于6个10吨的料塔,不含输送管道)。武汉天种租赁猪场期间,对所租赁的猪场享有完全的使用、收益及自主经营的权力,且需严格按照养殖规范生产经营,执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需按出租方在环保局备案(环评批复及验收文件)减排方案并结合现有设施设备合理处理污水污物,因违反操作规程出现的责任由武汉天种负责。

    5、租赁物的管理:武汉天种应当妥善管理、使用租赁物,因武汉天种过错导致租赁物损毁及灭失的,应当承担修缮或赔偿责任(自然损耗除外)。在租赁期内经新星畜牧同意,武汉天种可视经营需要,申请对租赁物进行改扩建,改扩建施工、费用和行政审批手续全部由新星畜牧承担和办理,武汉天种予以配合;改扩建完成并经武汉天种验收合格后,对于改扩建部分每年按照改扩建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的10%承担含税租金。新星畜牧如果需要将租赁物之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不得将武汉天种资产设定担保,并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书面通知到武汉天种,且经武汉天种书面同意。租赁期间,如因政策、当地政府行为要求对本合同租赁猪场进行征收、征用或因其他行政行为减损租赁物使用价值,致使武汉天种无法如期使用租赁资产进行生产经营的,新星畜牧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书面通知到武汉天种。如该行政行为有补偿或赔偿的,武汉天种有权依法取得对其的补偿或赔偿。

    6、其他事项:因新星畜牧已将其名下的猪场F1区、F2区、F3区租赁给其他公司,新星畜牧承诺若其与其他公司终止了猪场F1区、F2区、F3区的租赁合同,新星畜牧必须将猪场(F1区、F2区、F3区、F4区)整体租赁给武汉天种,
且猪场(F1区、F2区、F3区、F4区所有地上物)年含税租金为人民币967.5
万元,整体年租金一年一付,年租金按3%递增,整体租赁期限不低于5年。上述整体租赁相关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7、违约责任:新星畜牧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清空租赁场区、完成《设施设备完善清单》所列的改造新增项目的义务,或未经武汉天种验收合格,或未交付武汉天种使用的,视为新星畜牧违约。若非政策原因、不可抗力、本合同约定以外,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提前终止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剩余租期租金应退还。在新星畜牧与其他公司终止了猪场F1区、F2区、F3区的租赁合同后,拒不向武汉天种整体出租或擅自提高租金标准、降低整体租赁期限的,视为新星畜牧违约,其应向武汉天种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且武汉天种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若武汉天种拒绝整体承租猪场或擅自降低租金标准,视为武汉天种违约,武汉天种应向新星畜牧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且新星畜牧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8、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生效。

    四、租赁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武汉天种本次承租新星畜牧的部分猪场主要是为缓解猪场拆迁导致的猪场
紧张的压力,维持武汉天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本合同年均租金为430万元,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本合同租金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合同的签署对公司当期业绩没有重大影
响。

    六、备查文件

    《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