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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47 深市 春兴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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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0

春兴精工: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4-004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再审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约600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一审判决后,公司已计提相关涉案不动产占用费6,048.69万元。本次再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春兴精工”)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599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本案相关的案件背景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披露了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春兴”)因物权保护纠纷被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安东”)起诉至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告,详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披露了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13民初315号】,判决公司向惠州安东返还博府国用(2011)第210027号,博府国用(2005)第210156号、粤(2017)
博罗县不动产权第0000383号土地(二期厂房西侧无建筑物空地除外)及地上建筑物,并支付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占有使用费,详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

    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因不服上述判决,就该案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2日受理该案件。

    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披露了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民终1242号】,判决驳回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和第三项,维持原判决中第二项,即公司需向原告惠州安东支付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占有使用费,详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披露了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因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而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出具《受理通知书》【(2023)最高法民申2599号】,详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4)。

    二、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599号】,具体裁定情况如下:

    驳回春兴精工、惠州春兴的再审申请。

    三、公司与安东国际、惠州安东相关的其他诉讼案件情况

    (一)公司与惠州安东、安东国际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为挽回或减少公司相关损失,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就与安东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东国际”)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暨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4)。

    苏州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初2434号】,判决确认安东国际与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于2020年12月21日解除,安东国际、越兴物业返还春兴精工4,1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安东
国际、惠州安东返还春兴精工代付工程款133万元,安东国际赔偿春兴精工损失2,4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安东国际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2023年6月7日收到江苏高院《应诉通知书》【(2023)苏民终607号】,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暨结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截至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判决情况及时披露该案件进展情况。

    (二)惠州安东与公司、惠州春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于2022年4月收到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博罗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于2022年7月收到博罗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1322民初1926号】,被告春兴精工、惠州春兴向原告惠州安东支付建筑物租金及占有使用费(租金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按每月8,107.45元计算; 占有使用费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按照22,700.86元计算,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按每月24,322.35元计算)。驳回原告惠州安东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不服上述判决,就该案件向惠州中院提起上诉,惠州中院于2022年11月18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粤13民终7545号】,裁定撤销博罗法院(2022)粤1322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发回博罗法院重审。

    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收到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1322民初1252号】,判决春兴精工、惠州春兴向原告惠州安东连带支付办公楼1621.49㎡的占用费。

    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因不满上述判决,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9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13民终7116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维持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23)粤1322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变更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23)粤1322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春兴精工、惠州春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惠州安东连带支付办公楼1621.49㎡的占用
费;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春兴精工、惠州春兴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依据上述判决,子公司惠州春兴向惠州安东支付126.31万元,已执行完毕。本案已结案。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再审裁定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利润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 2599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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