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6-001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执行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股权转让欠款10,800万元及逾期利息等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尚在执行阶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后续利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兴精工”)就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孙洁晓先生应付的惠州市泽宏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欠款事项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5 年 2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
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5)苏 0591 民初 3080 号】,判决: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春兴精工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10800 万元,并支付
以 10800 万元未付部分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孙洁晓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诉
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
因判决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孙洁晓先生未按照上述判决书约定的时间履行相关款项给付义务,公司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并出具了《执行案件受理
通知书》【(2025)苏 0591 执 1109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
孙洁晓先生于近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请求依法抵销债务以冲减(2025)苏 0591 执 11096 号案件执行款的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同步向公司送达,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兴精工”)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本人执行一案,贵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25)苏 0591 执 11096 号(以下简称“本案”)。
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人已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了对春兴精工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公司的债权,旨在通过债务抵销方式清偿本案部分债务。具体情况如下:
1.本人与苏州振金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签署《债务转让协议》,受让其对春兴精工享有的货款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24,206,992.17 元。协议生效后,原债权人不得再向春兴精工主张该笔债权。
2.本人与镇江市华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债务转让协议》,受让其对迈特通信设备(苏州)有限公司、迈特通信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金寨春兴精工有限公司、春兴精工(麻城)有限公司(均为春兴精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享有的货款债权,金额共计人民币 7,030,924.34 元。协议生效后,原债权人不得再向上述公司主张该笔债权。
以上债权合计人民币 31,237,916.51 元。本人已受让前述债权,故本人有权向春兴精工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关联公司追偿所涉债权人民币 31,237,916.51元。
本人特此声明:本人与上述两家债权转让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为便于执行,现正式向贵院申请:
请求贵院依法确认上述债务抵销事宜,核准以本人对春兴精工集团内公司享有的上述债权人民币 31,237,916.51 元,等额抵销本人在本案中对申请执行人春兴精工所负的债务。抵销后,恳请贵院据此核减本案的执行标的额。
本申请已同步送达申请执行人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一)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二)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的最近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2024年4月30日、2024年12月20日、2025年3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1、2024-032、2024-112、2025-018),于2023年12月29日、2024年4月2日、2024年6月29日、2024年11月2日、2025年3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27、2024-019、2024-064、2024-102、2025-015),于2025年6月3日、2025年10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2025-093),于2025年1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7)。其中部分案件于近日取得进展,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原告
序 立案时 原告 被告 案由 涉案金额 进展情况
号 间 (万元)
收到《二审判决书》:
凯茂科技(福 维持一审判决(即判令
仙游春元 建 ) 有 限 公 被告凯茂科技(福建)
1 物业管理 司、凯茂科技 租 赁 合 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设备
2025.3.11 同纠纷 1,513.12 租赁款、占用费及违约
有限公司 (深圳)有限 金等,凯茂科技(深圳)
公司 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
2 仙游春元 凯茂科技(福 租 赁 合 收到《二审判决书》:
2025.3.11 物业管理 建 ) 有 限 公 同纠纷 911.94 被告凯茂科技(福建)
有限公司 司、凯茂科技 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房屋
(深圳)有限 租赁款、占用费及违约
公司 金等,凯茂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
四、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目前处于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孙洁晓先生近日向法院提交了债务抵销申请,该申请事项属于其单方提出的旨在部分清偿执行债务的方案,其法律效力尚待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是,债务抵销需同时满足法定条件,且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及抵销权相对方,将依法对孙洁晓先生所主张的受让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已届清偿期以及是否具备抵销条件等进行独立、审慎的核查。
该抵销事宜最终能否成立,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该抵销申请对公司本期及后续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若该抵销最终经法定程序确认有效,将相应核减本案执行标的金额;若无法确认,则不影响本案原有的执行权利。公司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关于请求依法抵销债务以冲减(2025)苏 0591 执 11096 号案件执行款
的申请书》;
2、《债务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