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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尔特: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5-09-10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9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7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7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0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1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13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15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21

    第二节 董事会...... 24

    第三节 独立董事...... 29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1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33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8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39

    第一节 通知...... 39

    第二节 公告...... 39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1

第十章 修改章程...... 43
第十一章 附则...... 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在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800153443187Q。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1839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800 万股并
于 2011 年 1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Anhui Sierte Fertilizer Industr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

          邮政编码:2423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53,555,763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总经理)、副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始终以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己任,坚持“高起点、高质量、高科技”的发展方针,大力推进信誉立企、科技兴企、管理活企、人才为本、环境友好的发展战略,专注于开发推广各种高效、优质、高浓度磷复肥、专用肥,以良好信誉、优质产品和专业服务赢得广大农民朋友的信赖,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回报社会和股东。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复合肥料、专用肥料、水溶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有机肥料、土壤调理剂、微生物菌剂的研发、生产、销售,硫酸、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硫酸钾、合成氨、碳铵及副盐酸、铁粉、磷石膏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化肥、农地膜、农机具的购销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设计、制作、发布本企业形象及产品广告;硫铁矿、高岭土及铜、铅、锌、硫、铁、废石等的开采、加工和销售(其中:硫铁矿、高岭土及铜、铅、锌、硫、铁、废石等的开采、加工由分公司经营)、道路货物运输;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安徽省宁国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6,985万股;武汉长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2,200万股;金国清认购的股份数为814万股;田三红认购的股份数为550万股;楼江认购的股份数为451万股;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2007年8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853,555,763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