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ST 英飞拓 公告编号:2026-012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律师费合计 47,816,225.97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仁用”)、深圳英飞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软件”)、深圳英飞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智能”)、深圳英飞拓智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智园”)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被告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相关起诉材料,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向法院对公司、英飞拓仁用、英飞拓软件、英飞拓智能、英飞拓智园提起诉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26)粤 0304 民初 16350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4,900,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及复
利(截至 2026 年 1 月 20 日利息为 16,666.81 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计至贷
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上述金额暂共计 4,916,666.81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1,541 元;综上,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金额共计 4,918,207.81 元;
(4)请求判令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本息和担保权益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调查取证等)。
3.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2025 年 10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172226)。
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金额:4,900,000 元,借款期限:自 2025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6
年 10 月 22 日;借款利率:年利率 3.95%;复利利率:5.925%。还款方式:到期
一次偿还全部贷款本金,按月定日(每月 21 日)付息。
2025 年 10 月 29 日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 4,900,000 元;被
告于 2025 年 12 月 21 日发生逾期。原告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向被告送达了《提
前收贷通知书》,借款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提前到期。
截止 2026 年 1 月 20 日被告尚欠本金 4,900,000 元、利息 16,666.81 元,合计
金额:4,916,666.81 元。
《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172226)第 6.3 条约定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时,北京银行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及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的规定行使违约救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纠正违约、变更贷款资金使用或支付方式、停止发放贷款、计收罚息和复利、依法行使担保权益及留置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立即到期、公告催收、要求赔偿损失以及要求偿付北京银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
被告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原被告签署的上述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还款,其行为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金融秩序正常稳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二)(2026)粤 0304 民初 16367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5,080,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及复
利(截至 2026 年 1 月 20 日利息为 17,279.06 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计至贷
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上述金额暂共计 5,097,279.06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1,597 元;综上,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金额共计 5,098,876.06 元;
(4)请求判令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本息和担保权益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等)。
3.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2025 年 10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
金额:5,080,000 元,借款期限:自 2025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6 年 10 月 22 日;
借款利率:年利率 3.95%;复利利率:5.925%。还款方式:到期一次偿还全部贷款本金,按月定日(每月 21 日)付息。
2025 年 10 月 29 日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 5,080,000 元;被
告于 2025 年 12 月 21 日发生逾期。原告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向被告送达了《提
前收贷通知书》,借款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提前到期。
截止 2026 年 1 月 20 日被告尚欠本金 5,080,000 元、利息 17,279.06 元,合计
金额:5,097,279.06 元。
《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172222)第 6.3 条约定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时,北京银行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及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的规定行使违约救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纠正违约、变更贷款资金使用或支付方式、停止发放贷款、计收罚息和复利、依法行使担保权益及留置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立即到期、公告催收、要求赔偿损失以及要求偿付北京银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
被告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原被告签署的上述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还款,其行为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金融秩序正常稳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三)(2026)粤 0304 民初 16363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1: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
被告 2:深圳英飞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3:深圳英飞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4:深圳英飞拓智园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5: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 1 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用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 10,000,000 元;并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
2026 年 1 月 20 日利息为 14,916.75 元,罚息为 216,562.50 元,复利为 2,178.81
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计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上述金额暂共计10,233,703.06 元;
(2)请求判令被告 2 深圳英飞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 7,000,000 元;并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 2026
年 1 月 20 日利息为 3,334.44 元,罚息为 151,593.76 元,复利为 1,369.25 元,之
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计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上述金额暂共计7,156,297.45 元;
(3)请求判令被告 3 深圳英飞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 9,953,490.02 元;并支付原告罚息及复利(截至 2026
年 1 月 20 日罚息为 215,551.70 元,复利为 1,843.33 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计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上述金额暂共计 10,170,885.06 元;
(4)请求判令被告 4 深圳英飞拓智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园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 10,000,000 元;并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
2026 年 1 月 20 日利息为 7,829.00 元,罚息为 216,562.51 元,复利为 2,023.02 元,
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计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上述金额暂共计10,226,414.53 元;
(5)请求判令被告 5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 1 深圳英飞拓仁
用信息有限公司、被告 2 深圳英飞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被告 3 深圳英飞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被告 4 深圳英飞拓智园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请求判令被告 1 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被告 2 深圳英飞拓软
件开发有限公司、被告 3 深圳英飞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被告 4 深圳英飞拓智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 5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11,842 元;综上,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金额共计 37,799,142.10 元;
(7)请求判令被告 1 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被告 2 深圳英飞拓软
件开发有限公司、被告 3 深圳英飞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被告 4 深圳英飞拓智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 5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本息和担保权益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等)。
3.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2023 年 8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 5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综
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0844235)。根据合同第 2.2 条约定,除被告 5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身可用额度外,被告 1 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被告 2 深圳英飞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被告 3 深圳英飞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被
告 4 深圳英飞拓智园科技有限公司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可用额度分别为 1,000 万元。被告 5 就该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前述每一申请人在每一具体业务合同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申请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3 年 9 月 5 日,原告与被告 1 仁用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0846433)。被告 1 仁用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金额:10,000,000 元,借款期限:自
2023 年 9 月7 日至 2024 年 9 月 6 日;借款利率:年利率3.85%;罚息利率:5.775%,
复利利率与罚息利率一致。还款方式:到期一次偿还全部贷款本金,按月定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