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ST 英飞拓 公告编号:2025-051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 56,010,156.59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系统”)、英飞拓(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科技”)于近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传票》((2025)浙 0106 民初 21267 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滨建设”)向法院对杭州科技、英飞拓系统以及公司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英飞拓(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11 月,杭州科技作为招标人,针对杭政工出[2020]11 号新制造业项
目(拓英大厦)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海滨建设以 294,060,995.00 元的价格中标施
工。2020 年 11 月 19 日,海滨建设与杭州科技签订《杭政工出[2020]11 号新制造
业项目(拓英大厦)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海滨建设总承包承建本案工程。合同主要约定了工程名称,地点、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格形式、工期延误、变更范围、变更估价原则、价格调整、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等内容。实际履行中,本案“杭政工出[2020]11 号新制造业项目(拓英大厦)工程",开工日
期 2020 年 12 月 25 日;海滨建设依约、全面施工,主体结构于 2022 年 9 月 6
日验收合格;2024 年 2 月 2 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2024 年 4 月 2 日,
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海滨建设已按约、全面完成合同义务。施工期间,由于杭州科技长期存在迟延支付、拖欠工程进度款,直接导致本案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迟延,几度限于停工的困境。为推动本案工程继续施工,海滨建设无奈只能持续垫付巨额资金推动工程施工。施工中,杭州科技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长期拖欠进度款;指定分包工程延误;且项目无预付款,迫使海滨建设持续垫付巨额资金以推动工程;杭州科技指令工程变更导致施工内容和工程量变化造成工期延长;杭州科技指定的分包工程延迟施工,均直接影响海滨建设的后续施工和工期,导致工期延误。因此造成的后果为:工程几度濒临停工,工程进度滞后、施工成本包括人工、机械设备、材料、垫资财务成本等剧增;直接造成海滨建设重大经济损失。施工期间,海滨建设多次通过《工作联系单》、《催告函》、《停工函》及索赔文件等书面形式进行催告和索赔;杭州科技均推诿不予支付。本案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
收合格后,海滨建设针对实际完成的工程予以工程款结算。2024 年 1 月 19 日,
海滨建设向杭州科技递交《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书》确认:本案海滨建设施工的工程结算工程总价为:221,849,625 元。杭州科技收到海滨建设递交的《工程结算书》后,未客观、全面进行审核,其委托审价机构审核的结论仅为190,342,532 元,核减金额高达 31,507,093 元,严重违背本案施工的客观事实,损害海滨建设的合法权益,海滨建设对该审核结论不予认可。截至目前,杭州科
技仅不定期支付海滨建设工程款 172,466,857.56 元,尚欠工程款 46,055,023.06元未支付,同时杭州科技长期存在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等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海滨建设与杭州科技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均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海滨建设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施工完成本案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依约针对本案工程价款予以结算。杭州科技作为发包人应当履行全额支付工程款义务,同时针对其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 807 条规定,海滨建设主张对涉案工程经拍卖、折价或变卖的所得救项在上述工程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另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因杭州科技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英飞拓系统,另英飞拓系统同样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英飞拓。因此,以上几家公司应当证明互相之间的独立性,否则应当对杭州科技的以上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海滨建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论,恳请法院支持海滨建设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英飞拓(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 46,055,023.06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计 9,955,133.53 元;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总计:56,010,156.59 元;(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 12%计算,根
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暂计算至 2025 年 9 月 22 日止,此后利息仍根据银行
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
2.判令被告二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一英飞拓(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应付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 56,010,156.59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确认原告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杭政工出[2020]11 号新制造业项目(拓英大厦)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在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司法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如下: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 案由 涉案时间 受理机构 涉案金额 案件最
请人 (万元) 新进展
殷某、周某等 公司 证券虚假陈 2025 年 8 深圳市中级 2.76 未开庭
3 名投资者 述责任纠纷 月 15 日 人民法院
张某、焦某某 公司,立信
等 56 名投资 会计师事务 证券虚假陈 2025 年 8 深圳市中级 56.00 未开庭
者 所(特殊普 述责任纠纷 月 28 日 人民法院
通合伙)
孙某某 公司 证券虚假陈 2025 年 8 深圳市中级 2.62 未开庭
述责任纠纷 月 28 日 人民法院
王某 不详 证券虚假陈 2025 年 8 深圳市中级 不详 未开庭
述责任纠纷 月 28 日 人民法院
高某某、黄某 公司,立信
某等 17 名投 会计师事务 证券虚假陈 2025 年 8 深圳市中级 17.00 未开庭
资者 所(特殊普 述责任纠纷 月 29 日 人民法院
通合伙)
官某某、韩某 证券虚假陈 2025 年 9 深圳市中级
某等4名投资 公司 述责任纠纷 月 2 日 人民法院 49.47 未开庭
者
赵某、张某等 公司 证券虚假陈 2025 年 9 深圳市中级 33.65 未开庭
11 名投资者 述责任纠纷 月 22 日 人民法院
李某某 公司 证券虚假陈 2025年10 深圳市中级 18.25 未开庭
述责任纠纷 月 11 日 人民法院
吴某某 不详 证券虚假陈 2025年10 深圳市中级 不详 未开庭
述责任纠纷 月 11 日 人民法院
其他单笔涉案金额 1,000 万元以下的案件金额小计 2,527.50
合计 2,707.24
注:1.由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出具判决结果,以上案件涉及金额与最终实际执行案件金额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2.上述表格中如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情况,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2.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2023 年 7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2023-066),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2024
年 4 月 16 日、2024 年 8 月 30 日、2025 年 3 月 15 日、2025 年 4 月 30 日、2025
年 6 月 10 日、2025 年 8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
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2024-020、2024-073、2025-006、
2025-027、2025-035、2025-041),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
新普互联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及 2024 年 12 月 4 日、2025
年 5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新普互联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094、2025-030)。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如下:
原告/申请 涉案金 案件最新进
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涉案时间 受理机构 额 展
(万元)
公司子公 某汽车销售有限公 服务合同 2023 年 3 上海市青浦
司 司、某科技集团有限 纠纷 月 3 日 区人民法院 2,051.36 破产重整中
公司
公司子公 建设工程 2023 年 8 容城县人民
司 某网股份有限公司 施工合同 月 15 日 法院 3,581.55 二审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