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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18 深市 科士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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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士达: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期:2025-09-24


证券简称:科士达                          证券代码:002518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计 748.92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8,222.5094万股的1.29%。其中首次授予648.92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12%;预留 1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3.35%。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为 30.26 元/份(董事会当日定价)。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 476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含子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八、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 60 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13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及行权条件......18
第九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2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24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程序......26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9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1
第十四章  附 则......3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科士达、本公司、公  指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本次  指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计划规定,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含子公司)任
激励对象            指  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从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到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
                          日止的时间段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
行权                指  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
                          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专业管理人才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建立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的激励机制,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进行有效统一,确保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且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监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如本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根据最新监管规则取消监事会后,则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含子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76 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含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三)公司(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