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拟对《章程》相关条款作出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备注
第二条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二条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股份公司”或“公司”或“上市公司”)系依照《公 称“股份公司”或“公司”或“上市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江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江
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复[2004]111 号文批准,在无锡双 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复[2004]111 号文批准,在无锡双
1 象超纤材料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 象超纤材料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
在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 在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
照 。 公 司 目 前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00743938892R。
91320200743938892R。
第六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 第六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
2 后宅中路 188 号 后宅中路 135 号
邮政编码:214145 邮政编码:214145
第九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3 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的宗旨为:以科技为先导、品 第十三条 公司的宗旨为:以科技为先导、品牌为
牌为战略、效益为中心、人才为支撑,运用先进的技术, 战略、效益为中心、人才为支撑,运用先进的技术,采
4 采取科学的现代化管理,不断做大、做强、做优企业, 取科学的现代化管理,不断做大、做强、做优企业,努
努力实现“国际先进,中国领先”的发展目标,为全体 力实现“国际先进,中国领先”的发展目标,为全体股
股东创造良好的收益回报,为提升我国人造革合成革行 东创造良好的收益回报,为提升我国人造革合成革行业
业发展水平作出积极贡献,为国家、社会作贡献。 发展水平作出积极贡献,为国家、社会作贡献。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
5 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价额。 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6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内和任期
7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8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9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10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