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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93 深市 力生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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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生制药:关于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002393            证券简称:力生制药          公告编号:2025-072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选举了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5名、独立董事3名,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第八届董事会。公司于同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1、第八届董事会构成

  董事长:张平先生

  非独立董事:滕飞先生、王福军先生、王茜女士(职工代表董事)、段爽女士、卢小曼女士

  独立董事:雷英女士、魏东芝先生、张梅女士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任期自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止。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2、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            召集人                委员会成员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张 平          张 平、滕 飞、雷 英

          提名委员会            雷 英          雷 英、王 茜、张 梅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魏东芝          魏东芝、段 爽、张 梅

          审计委员会            张 梅          张 梅、段 爽、雷 英

  上述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董事简历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及《关于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

  二、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王福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隆长锋先生、梁健康先生和郭晓燕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王家颖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马霏霏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上述人员任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止(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详见附件)。上述聘任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其中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和职工代表董事合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

附件:

  隆长锋先生: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工程师。历任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科技部副部长、国际部副部长;天津市新冠制药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天津田边制药有限公司董事;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现任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本人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其直接持有本公司 114,800 股 A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

  隆长锋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梁健康先生: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历任上海爱尔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三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北京仁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仁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北京迅达天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天津力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本人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其直接持有本公司 114,800 股 A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

  梁健康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程》的规定。

  郭晓燕女士: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和生产管理科员、部门负责人,现任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天津乐敦中药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本人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其直接持有本公司 114,800 股 A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

  郭晓燕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王家颖先生:198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浙江大学财务管理专业,天津财经大学 MBA,高级会计师。历任天津三星电子显示器有限公司职员;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科员、部长助理、副部长;天津医药集团(新加坡)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南京友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本人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其直接持有本公司 114,800 股 A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

  王家颖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马霏霏女士: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高级研究员;天津田边制药有限公司监事;天津中央药业有限公司董事;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本人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其直接持有本公司 114,800 股 A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

  马霏霏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