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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通科技:章程修正案

公告日期:2022-01-21

皖通科技:章程修正案 PDF查看PDF原文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对经营范围及其他内容进行调整,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如下:

    一、原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
硬件的开发、生产与销售;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处理与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与咨询;光机电一体化、视频网络与通讯系统工程,电视监控系统及交通机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维修;计算机修理;仪器仪表、电子产品、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文化办公产品、家用电器的销售。

    现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
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交通设施维修,智能控
制系统集成,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货物进出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民用航空材料销售,航空运输货物打包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

    二、原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现修改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及《公司章程》修订情况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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