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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5

得利斯: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借款对象:诸城安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建设”)

    2、借款金额:不超过 6,000 万元人民币。

    3、借款期限:不超过 1 年,至 2025 年 1 月 23 日止。

    4、借款利率:借款年利率为 8%。

    5、担保措施:诸城泰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石投资”)为安邦建设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履行的审议程序:2024 年 1 月 24 日,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安邦建设提供借款事宜。
    7、风险提示: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可能存在因安邦建设届时不能按期、足额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借款事项概述

    2024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向安邦建设提供不超过 6,000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1 年,借款年利率为 8%,利息按月结算。泰石投资为安邦建设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日,公司与安邦建设签署了《借款协议》,公司与泰石投资签署了《保证合同》。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

  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介绍

  (一)借款人名称:诸城安邦建设有限公司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069951672A

  (三)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兴华东路 9 号

  (四)成立时间:2013 年 05 月 16 日

  (五)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六)法定代表人:王金光

  (七)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八)经营范围:对城区土地进行治理和整治,山区开发,挖潜整治,城乡基础设施改造,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道路桥涵工程施工,河湖整治工程施工,机械挖运土方;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地下管网及污水处理厂的经营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九)股权结构:泰石投资持有安邦建设 100%股份,诸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持有泰石投资 100%股份。

  (十)经营情况:安邦建设 2022 年实现营业收入 110,560 万元,净利润 9,178
万元,总资产 1,108,253 万元,净资产 561,938 万元。(以上数据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安邦建设 2023 年实现营业收入 119,447 万元,净利润 9,863 万元,总资产
1,069,991 万元,净资产 572,297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一)安邦建设资信情况良好,经查询,安邦建设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十二)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安邦建设及其控股股东与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十三)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未对安邦建设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三、担保方的基本情况介绍

  (一)担保人名称:诸城泰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MA3P305382

  (三)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街道东环路 178 号

  (四)成立时间:2019 年 01 月 22 日

  (五)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六)法定代表人:常海军

  (七)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

  (八)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园区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畜禽粪污处理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建设工程施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保税物流中心经营;保税仓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九)股权结构:诸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持有其 100%股份。

  (十)经营情况:泰石投资 2022 年实现营业收入 162,342 万元,净利润 11,265
万元,总资产 1,615,919 万元,净资产 800,729 万元。(以上数据经中兴财光华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泰石投资 2023 年实现营业收入 203,312 万元,净利润 11,666 万元,总资产
1,643,749 万元,净资产 812,940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一)泰石投资资信情况良好,经查询,泰石投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甲方):诸城安邦建设有限公司

  (二)贷款人(乙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三)借款金额:不超过 6000 万元人民币

  (四)资金用途:作为甲方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使用

  (五)借款期限:不超过 1 年,至 2025 年 1 月 23 日止。

  (六)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息为 8%。借款利息按照甲方实际借款金额和借款天数计算。

  (七)借款发放与还款:协议签署生效且甲方履行完毕借款及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办理完结担保登记手续后,乙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约定借款分期支付至甲方银行账户。甲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前,一次性向乙方足额偿还全部借款,并于偿还当日向乙方足额支付最后一笔月借款利息。

  (八)担保措施:诸城泰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为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及利息、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所有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九)违约责任:

  1、借款期限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甲方应于乙方宣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1)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或金额支付借款利息,经乙方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仍未足额支付借款利息;(2)甲方不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3)甲方卷入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的;(4)甲方有其他违约情
形,对其偿还借款、支付利息产生不利影响的。

  2、双方同意,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借款利息、偿还借款本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未付借款本金和利息总额的 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险防控措施

  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借款,是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自有资金使用的合理规划,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可能存在因安邦建设届时不能按期、足额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对安邦建设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了全面的评估,认为其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将与安邦建设签订正式的借款协议,并将密切关注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本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为最大限度降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泰石投资为安邦建设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对公司整体运营提升具有积极作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对安邦建设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了全面的评估,认为其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同时泰石投资为安邦建设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风险较小。

    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金额为 6,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 2.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金额为 6,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2.5%。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有逾期未收回的财务资助金额。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与安邦建设签署的《借款协议》;

  4、公司与泰石投资签署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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