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及制订、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现行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60.93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794,201,952 元减少至 793,592,652元。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 967 名激励对象 1,325.91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793,592,652 元增加至806,851,752 元。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17.60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806,851,752 元减少至 806,675,752元。
基于以上变更,拟对《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第六条和第十九条作出修订。
二、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并行使。《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尚存的涉及监事及监事会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对原《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与原《公司章程》内容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794,201,952 元。 794,201,952806,675,752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其全部资产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 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 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 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 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 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 保落实、开展党的活动。公司要建立党的工 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 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 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障为党组织的工作经费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经费。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同类别的每一股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所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 司 现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 司 现 股 份 总 数 为
794,201,952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 794,201,952806,675,752 股,每股面值人民
元,均为普通股。 币壹元,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的附属企业)不以)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补偿或贷款借款等形式,对购买为他人取得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本公司或者拟购买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助。 资助,公司股份的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任何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分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五)(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监会批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不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的除外: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股份的其他公司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合并;
者股权激励;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