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任董监高管理规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任董监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投
资企业的管理工作,提高投资企业整体运作水平,降低公司投资风险,保证其日常经营活动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企业是指由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适合公司委派到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基金投资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委任董监高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为投资企业派出的法人代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
履行各项职责,投资企业重大的事项需经过公司讨论授权后再履行其职责。
(一)公司派出的法人代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参加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相关会议,确保公司与投资公司之间各类信息能够及时、准确的传达;
(二)公司派出的法人代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相关会议的议案,需与公司提前沟通和汇报,并对审议的议案和其他信息进行研究,代表公司的意见行使表决;
(三)根据《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运行规定,投资企业的相关议案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按相关流程执行;
(四)公司派出的法人代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要求在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提出提案;
(五)公司派出的法人代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及其他相关会议参会情况、表决结果汇报给公司证劵投资等相关部门,并在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议案、会议记录、经董事、监事签名的会议决议或经各股东单位盖章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会议资料转交给证券投资部门存档;
(六)公司派出的法人代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跟进投资公司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其他相关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大事项的后续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汇报;
(七)公司派出的法人代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掌握投资企业的运作动态和经营状况,若发现投资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经营异常、重大、紧急事件应及时报告给公司,并及时同步给证券投资部门;
(八)公司派出的法人代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授权范围,行使相应的职权、履行相应的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位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六条 重大事项范围
(一)需要由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的所有事项;
(二)投资企业内部机构、重要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人员发生变化;
(三)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出现大幅下滑或者其种类、结构等发生重大调整;
(四)投资企业出现投后经营亏损累计超过公司投资额的 20%以上的,或累计亏损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
(五)投资企业资金运转出现重大问题、资不抵债,或者不能及时归还银行或其他相关机构借款;
(六)投资企业签订了重大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
赠予、承包、租赁等),对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七)投资企业经营方向、方式发生变化;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行为;
(八)投资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被收购和兼并;
(九)投资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的变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 投资企业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十)投资企业进入清算、破产状态;
(十一)投资企业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十二)投资企业出现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资料及档案管理
第七条 公司派出的法人代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三会的相关
资料应及时转交给证券投资部门。
(一)投资企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会议资料;
(二)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变更的相关证明或资料,如股权转让协议、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
(三)投资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
(四)投资企业的年度预算方案、年度决算方案、审计报告等;
(五)投资企业的各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八条 证券投资部门收到归档资料后,统一整理移交档案管理员,按各个
投资企业分类装订成册,并编制相应目录,便于日后查阅、跟踪管理和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