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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43 深市 力合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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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创: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5

力合科创: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43            证券简称:力合科创            公告编号:2023-044号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及情况说明: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 17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 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规定,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项目中标单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沟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无异议。

  4、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5、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 2023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前身是成立于 1981 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 年 12
月 22 日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 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 0014469

  截至 2022 年末,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其中合伙人 205
名,注册会计师 1,270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400人。

  2022 年度业务总收入:264,910.14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96,512.44万元,证券业务收入:57,418.56 万元。

  2022 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239 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审
计收费总额:28,783.88 万元 2022 年年报挂牌公司客户 151 家,审计收费
3,555.70 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18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9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2 年末职业风险基金 1,089 万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行
政处罚日期为 2020 年 2 月)、监督管理措施 8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

分 1 次。20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
监督管理措施 8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1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蔡繁荣,2004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 年开始在致同执业,自 2023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5 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瑞霖,2017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 年开始在致同执业,自 2023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 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宋智云,2010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 份、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3 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 170 万元(不含审计期间交通食宿费用),审计内容包括 2023
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核。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连续 17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
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 17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 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规定,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项目中标单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沟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无异议。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双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变更无异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会计师的沟通》有关要求,做好后续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核,基于专业判断,认为其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执业证书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及聘请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经审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 9 票赞成、
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5、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3、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4、独立董事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5、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说明及相关资质文件;

  7、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书面陈述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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