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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91 深市 劲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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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嘉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6月)

公告日期:2025-06-07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两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办法的,公司视
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