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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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相关表述;因新增/删除条目致相关条目编号相应调整。仅有上述调整的条目不再单独列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1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2 新增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3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4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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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助。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5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6 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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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情况,在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
7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会计报告;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8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簿、会计凭证;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分配;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配;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八)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 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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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有关信息,包括: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1、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 缴付合理费用后复印下列资料:
(1) 该股东持股资料;
(2)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5) 其他已公开披露的资料。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9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供。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10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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