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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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 名离职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 4.2 万股限制性股票以及 67 名激励对象(不含上述 1 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剩余不得解除限售的 33.54 万股限制性股票实施了回购注销,合计应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37.74 万股。
截至目前,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 6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实际注销
限制性股票 36.33 万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 0.049%。剩余 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应被回购注
销的 1.41 万股限制性股票因被司法冻结,暂未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待该部分股票解除冻结后,公司将及时予以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由 741,986,825 股变更为 741,623,525 股。
公司根据上述回购注销情况,及《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实际修订内容以工商部门最终登记为准,具体修订如下:
原章程条款 第二条 拟修订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2004)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2004)
212 号文件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212 号文件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立;在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23095584K。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23095584K。
原章程条款 第三条 拟修订为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8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8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246 号《关于核准桂林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246 号《关于核准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知》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50 万 的通知》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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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于 2007 年 9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650 万股,于 2007 年 9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于2015年4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上市。
监许可[2015]456 号《关于核准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非公开发行
新股 1622.6694 万股,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9年4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19]224 号《关于核准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批准,公开发行新股 12793.3378
万股,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21年9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21]2843 号《关于核准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非公开发
行新股 16547.0085 万股,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实施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共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了 1139.7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上市。
因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 2 名
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回购注销了上述 2 名已离职激励对
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9.56万股限制性
股票。
公司拟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6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 37.74 万股限制
性股票。
原章程条款 第六条 拟修订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41,609,425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41,623,525元。
原章程条款 第七条 拟修订为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原章程条款 第八条 拟修订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经理担任。 的董事或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人。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原章程条款 第十九条 拟修订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41,609,425 股,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41,623,525 股,每
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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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