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实际修订内容以工商部门最终登记为准,具体修订如下:
原章程条款 第一条 拟修订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程。 制定本章程。
原章程条款 第二条 拟修订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2004)212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2004)212 号文件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号文件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 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50300723095584K。
用代码:91450300723095584K。
原章程条款 第六条 拟修订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41,623,525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41,609,425 元。
原章程条款 拟修订为
新增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原章程条款 第九条 拟修订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原章程条款 第十条 拟修订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原章程条款 第十一条 拟修订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原章程条款 第十三条 拟修订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植物提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植物提
取物、中药提取物、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饲料和饲料 取物、中药提取物、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植物提取物配方产品、护肤用化妆品及个人 添加剂、植物提取物配方产品、护肤用化妆品及个人护理用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转让及自营进出 护理用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转让及自营进出口(以上涉及许可审批项目除外);植物种苗培育及 口(以上涉及许可审批项目除外);植物种苗培育及
繁育的研究、应用、推广及技术转让。 繁育的研究、应用、推广及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原章程条款 第十五条 拟修订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当支付相同价额。
原章程条款 第十六条 拟修订为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值。
原章程条款 第十七条 拟修订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
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原章程条款 第十九条 拟修订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41,623,525 股,每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41,609,425 股,每
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原章程条款 第二十条 拟修订为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前述财务资助的累计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原章程条款 第二十一条 拟修订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的其他方式。 方式。
原章程条款 第二十四条 拟修订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