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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智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1

山河智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97            证券简称:山河智能            公告编号:2024-001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星期三)15:30 在公司总
部大楼 405 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0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景广军先生因公出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夏志宏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河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总股本 1,087,212,465 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3,124,2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38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周泰山律师及李赞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2,915,325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9.466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30,208,958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0.3721%。

  4、中小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215,026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4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515,23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23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699,796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5243%。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增补许长龙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2,914,3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5%;反对
209,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05,0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218%;反对
209,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7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7,453,9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908%;反对
5,670,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0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44,7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4668%;反对
5,670,2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53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周泰山律师及李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山河智能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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