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承诺书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财务”)主要股东1,持有股份 120000 万股,持股比例为 80%。现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声明类承诺
(一)本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和利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本公司入股国泰财务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集团资金的管控,强化经营风险的管理,实现集团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运
行。
(二)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入股国泰财务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的情形,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国泰财务股权的情形。
(三)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
1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行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同。
(四)本公司及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超过 2 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超过1 家;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家数不得超过 2 家,其中对同一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不超过 1 家或参股不超过 2 家。
(五)本公司与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有国泰财务的股权比例符合监管要求。
(六)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国泰财务股份的行为,除持有国泰财务股东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外,也不存在通过
其他方式控制国泰财务股份或表决权的行为。
(七)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以下情形: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作不实声明;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其他可能对国泰财务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八)本公司向监管部门或国泰财务提供的有关资质条件、关联关系、入股资金等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
(九)本公司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实声明造成的后果。
二、合规类承诺
(一)本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滥用股东权利,不干预国泰财务的日常经营事务,不向国泰财务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不强制要求国泰财务违反规定分红,不干预国泰财务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影响国泰财务的经营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国泰财务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国泰财务报告。不与国泰财务进行违规、不当关联交易, 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不利用对国泰财务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本公司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本公司、国泰财务以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四)本公司对与国泰财务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五)本公司承诺不将所持有的国泰财务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六)本公司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自取得国泰财务股权之日起 5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本公
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七)本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商业银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变化情况以及其他对股东资质有实质影响的相关信息并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如违反《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本公司自愿接受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能采取的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或禁止国泰财务与本公司开展关联交易,限制本公司持有国泰财务股权的数额、股权质押比例,限制本公司的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尽责类承诺
(一)本公司在必要时向国泰财务补充资本,并通过国泰财务每年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如无资本补充能力,不阻碍其他投资人以公允价格入股国泰财务。
(二)本公司在国泰财务出现流动性问题时不撤资,并尽可能提供流动性支持。
(三)本公司支持国泰财务董事会制定的恢复处置计划并履行必要义务。
(四)国泰财务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本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承诺书
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财务”)主要股东2,持有股份 30000 万股,持股比例为 20%。现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声明类承诺
(一)本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和利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本公司入股国泰财务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集团资金的管控,强化经营风险的管理,实现集团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运
行。
(二)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入股国泰财务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的情形,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国泰财务股权的情形。
(三)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
2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行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同。
(四)本公司及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超过 2 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超过1 家;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家数不得超过 2 家,其中对同一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不超过 1 家或参股不超过 2 家。
(五)本公司与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有国泰财务的股权比例符合监管要求。
(六)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国泰财务股份的行为,也不存在通过其他方式控制国泰财务股份或表决权的行为。
(七)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以下情形: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作不实声明;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其他可能对国泰财务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八)本公司向监管部门或国泰财务提供的有关资质条件、关联关系、入股资金等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
(九)本公司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实声明造成的后果。
二、合规类承诺
(一)本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滥用股东权利,不干预国泰财务的日常经营事务,不向国泰财务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不强制要求国泰财务违反规定分红,不干预国泰财务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影响国泰财务的经营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国泰财务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国泰财务报告。不与国泰财务进行违规、不当关联交易, 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不利用对国泰财务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本公司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本公司、国泰财务以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四)本公司对与国泰财务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五)本公司承诺不将所持有的国泰财务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六)本公司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自取得国泰财务股权之日起 5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本公
司在法律法规许可条件下转让所持有的国泰财务股权,将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七)本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商业银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变化情况以及其他对股东资质有实质影响的相关信息并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如违反《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本公司自愿接受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能采取的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或禁止国泰财务与本公司开展关联交易,限制本公司持有国泰财务股权的数额、股权质押比例,限制本公司的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尽责类承诺
(一)本公司在必要时向国泰财务补充资本,并通过国泰财务每年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如无资本补充能力,不阻碍其他投资人以公允价格入股国泰财务。
(二)本公司在国泰财务出现流动性问题时不撤资,并尽可能提供流动性支持。
(三)本公司支持国泰财务董事会制定的恢复处置计划
(四)国泰财务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本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