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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泰: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1

威尔泰: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58          证券简称:威尔泰          公告编号:2020-044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0年11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13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20年11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263号6楼会议室)
    (二)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5,020,7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4.41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5,020,71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41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彧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邀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事项:

    三、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全部审议议案均获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 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20,7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吴琼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人选(吴琼先生简历附后), 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共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全体董事中担任公司高管及职工代表的未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高菲、谢嘉湖

    3、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简历:

    吴琼,男,中国国籍,1972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现任
宁波紫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吴琼先生毕业于日本东京工业大学工业工程专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历任日本 Lacle 株式会社副社长、福建德泓光电有限公司技术总监、福建中晶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福建兆元光电有限公司代理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广州网芯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琼先生曾担任科技部“十二五”国家重点专项(半导体照明专项)专家组专家、国家 863 半导体照明总体项目组专家、科技部半导体材料/照明领域 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重大国家级项目评委、中国科学院“璀璨行动”计划总体专家组专家、日本研究技术计划学会会员、日本管理信息系统学会会员,入选科技部专家库。

    吴琼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吴琼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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