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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润电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08-27

得润电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向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帐户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解除限售。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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