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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联创电子: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4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2022年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50万股,占截至2024年4月26日公司总股本的0.0070%。

  2、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2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至 2022 年 9 月 1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 OA 系统进行公示,并于 2022
年 9 月 9 日披露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10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4、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公告》。

  5、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 年 3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6、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已经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和 2023 年 6 月 30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和《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7、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
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 年 9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 2022 年
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和《关于向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8、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 1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7.82
万股,并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不调整
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10、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关于满足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暂缓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30%。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3月13日,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3年3月24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4年3月12日届满。
  (二)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
                                                              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件。
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
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
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2022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00

          第一个  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车载光学营业收入不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
          解除限  低于 5 亿元人民币,或 2022 年归属于股  所(特殊普通合伙)
          售期  东的净利润较 2021 年增长幅度不低于  于2023年4月21日出具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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