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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能环境:关于董事长及董事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旺能环境:关于董事长及董事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旺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2-29
债券代码:128141        债券简称:旺能转债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及董事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长及董事辞职情况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董事长王学庚先生、董事许瑞林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内部岗位变动等原因,王学庚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辞职后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许瑞林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和战略决策委员等职务,辞职后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王学庚先生和许瑞林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增补董事,为保障公司的日常经营不受影响,王学庚先生将继续履行公司董事长及相关职务至新任董事长选举产生。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王学庚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80 万股,许瑞林先生持有
本公司股份 30 万股,辞职后仍将严格遵守股份变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长的离职情况进行核查,对该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经核查,王学庚先生的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王学庚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及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

    公司董事会对王学庚先生和许瑞林先生任职期间认真履职,勤勉尽责,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董事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董事会提名单超先生和方明康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该事项尚需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若单超先生和方明康先生当选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补选董事的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名单超先生和方明康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后做出的,未发现本次提名的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合法、合规,并且提名、决议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
附简历:

    单超,男,中国国籍,1986 年出生,汉族,本科学历,湖州市政协委员,现任美欣达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美欣达金控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越文旅产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湖州吴兴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州吴兴永邦民间资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美欣达智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湖州温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董事,美欣达欣环卫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等。
    截止公告日,单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单建明之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方明康,男,中国国籍,1969 年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浙江旺
能环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展望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美欣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现任美欣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湖州美欣达循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湖州美欣达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旺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浙江绿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董事等。

    截止公告日,方明康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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