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7 证券简称:分众传媒 公告编号:2022-016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按照公司住所所在地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以下修订: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2001年 2月 公司经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 2001 年 2 月
2 日以穗改股字[2001]2 号《关于同意设立广州七 2 日以穗改股字[2001]2 号《关于同意设立广州七
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 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设立并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4401012007318。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4401012007318。
公司目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公司目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6185128337。 914401016185128337。
第五条 本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 第五条 本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腾飞一街 2
识城亿创街 1 号 406 房之 117,邮编:510000。 号 6 楼 605 房(部位:6411),邮编:510555。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公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本公司与股东、股东之间权利 司的组织与行为、本公司与股东、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 的文件,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 第十二条 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
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后增加 第十三条 本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本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是:研制、开发多媒体网络信息系统软件;多媒 是: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网络体网络工程设计咨询、中介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 系统工程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
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易贤忠、广州七喜数码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易贤忠、广州七喜数码
有限公司、易贤华、关玉贤、上海联盛科技有限 有限公司、易贤华、关玉贤、上海联盛科技有限公司、李迅、陈舟、毛骏飙、李年青、田广乾、 公司、李迅、陈舟、毛骏飙、李年青、田广乾、马银良、庾冰、池国耀、李兴亮、陈海霞。出资 马银良、庾冰、池国耀、李兴亮、陈海霞。出资
方式均为净资产,出资时间均为 2001 年 2 月 8 日。 方式均为净资产,出资时间均为 2001 年 2 月 8 日。
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
发起人姓名 出资方式 股份数额 持股比
/名称 (万股) 例(%)
易贤忠 净资产 5,139.5315 61.94
广州七喜数 净资产 1,338.4024 16.13
码有限公司
易贤华 净资产 452.2190 5.45
关玉贤 净资产 441.4322 5.32
上海联盛科 净资产 334.3932 4.03
技有限公司
李迅 净资产 133.5913 1.61
陈舟 净资产 107.0390 1.29
毛骏飙 净资产 96.2521 1.16
李年青 净资产 50.6153 0.61
田广乾 净资产 49.7856 0.60
马银良 净资产 46.4665 0.56
庾冰 净资产 33.1904 0.40
池国耀 净资产 31.5309 0.38
李兴亮 净资产 24.0630 0.29
陈海霞 净资产 19.0845 0.23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子公司(包括本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子公司(包括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予、垫资、担保、补偿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对拟购买本公司股份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对拟购买本公司股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