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5048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召开了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删除《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的有关内容,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行使;
3、增加独立董事相关内容;
4、修订内部审计有关内容。
除上述修订及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调整,因删减、合并和新增部分条款,
《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外,原《公司章
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1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
2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3 新增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4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董事、监事、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同)和其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公司的副总经理(本公司称 “副总裁”,下同)、董 的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同)、副经理(本公
6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 “财务总监”,下 司称 “副总裁”,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同)。 (本公司称 “财务总监”,下同)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人员。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药品生
7 药品生产业务范围详见《药品生产许可证》。化工中 产业务范围详见《药品生产许可证》。化工中间体
间体(不含危险品)的生产销售,新产品开发及技术 (不含危险品)的生产销售,新产品开发及技术转
转让,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外经贸部门批)。 让,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外经贸部门批)。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8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当支付相同价额。
9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 1.00 元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民币。 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0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1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